在天津市经信委组织赴福建、山东进行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地方立法项目调研取得成果的基础上,5月13日,天津市有关机构开始起草《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据了解,2011年2月,天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已将《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列为2011年度立法调研项目。
现行的《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5年由天津市政府颁布实施。《办法》在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防止外力破坏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电力体制改的进一步深入,《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尤其是行政执法主体、本身效力等级低等问题凸显,亟需立法完善。为此,2010年天津市政协副主席陈质枫和市经信委负责人先后到天津市电力公司调研,对开展《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立法工作给与了肯定和支持。天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杨栋梁、副市长王治平在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议》信息专报上作重要批示:尽快开展《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立法工作,为天津经济发展服务。市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积极推动立法工作,为天津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